原告訴稱
原告孫某雯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北京市順義區S號房屋(以下簡稱S號房屋)70%所有權歸原告所有;2.被告協助原告辦理S號房屋產權登記變更手續(登記變更為原告孫某雯占70%,被告趙某強占30%的按份共有);3.法院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原告與被告于2015年在北京市朝陽區登記結婚?;楹蠊餐徺IS號房屋一套。購房款共計200余萬元,其中4萬元由原告支付,150萬元為原被告共同向第三方借款取得,剩余款項由被告支付。法院于2019年判決雙方離婚,并認定被告違背夫妻之間忠實義務,給予原告1萬元賠償。
由于訴訟中未對S號房屋進行分割,根據照顧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原告請求法院判決S號房屋70%所有權歸原告所有。綜上,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審理,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辯稱
被告趙某強辯稱,不同意原告的所有訴訟請求。趙某強父母在趙某強婚后2016年4月全額出資購買了本案房產,并登記在趙某強名下。原告在2019年2020年均起訴過分割房產,因當時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本案房產均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原告無權分割而撤訴。S號房屋是趙某強父母用賣掉舊房的錢全額出資206余萬元購買的新房,只是產權借名登記在趙某強名下,所有權仍屬于趙某強父母,該房屋所有權保留,買房之前就一再向原被告說明的。退一步講即使不認定父母借名買房,根據當時現行有效的規定,S號房屋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原告對S號房屋都不具有任何物權權益。
關于150萬元借款,與周某坤、楊某形成借貸關系承擔還款義務的是被告父母,因為賣舊房的錢還沒有到手,又需要交買新房的房款,為了資金周轉所以借款,在舊房賣掉后償還了150萬元。周某坤的50萬元和楊某的100萬元均匯到了趙某賢賬戶內,還款時從趙某強父母賬戶分別匯到周某坤和楊某賬戶,還給了楊某利息25 000多元,這一客觀證據足以證明形成借貸關系的不是趙某強和原告。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第三人秦某、趙某賢共同述稱: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答辯意見與趙某強一致。
法院查明
2019年孫某雯起訴趙某強離婚糾紛一案,要求二人離婚,S號房屋一半所有權歸孫某雯所有,趙某強支付孫某雯精神損害賠償三萬元。開庭時孫某雯撤回要求確認S號房屋一半所有權歸孫某雯所有的訴訟請求。判決書,查明:孫某雯于趙某強于2015年4月8日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判決孫某雯與趙某強離婚,趙某強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孫某雯精神損害賠償一萬元。
2016年4月23日簽訂的《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內容為:出賣人北京B公司,買受人趙某強,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S號房屋所有款項共計2 693 133.75元,原告孫某雯表示其中4萬元購房款是其支付的,150萬元是其與趙某強共同向周某坤、楊某借款,剩余費用是趙某強父母那邊出的。其與趙某強婚前趙某強父母就承諾要買一套房子給趙某強和原告,S號房屋就是贈予給趙某強和原告的房屋。原告表示是趙某強讓周某坤、楊某將借款打到趙某強父親賬戶內,方便資金統計和支出,原告亦認可還給周某坤和楊某的錢是從趙某強父母賬戶支出的,其沒有還過款。
原告提交了周某坤的說明一份,用以證實向周某坤借款的是趙某強和孫某雯。周某坤出具說明并出庭作證,周某坤證言證實其是孫某雯表哥,其和孫某雯、趙某強沒有簽訂過書面借款協議,二人也沒有向其出具過借條,其主要是看孫某雯才借款的,孫某雯跟其說要借錢,沒說什么時候還,孫某雯給其的匯款賬戶就是趙某賢的賬戶,其知道趙某賢是趙某強的父親,直接就轉過去了,認可2017年1月3日從趙某賢銀行卡轉給其50萬元。借款給孫某雯時知道孫某雯和趙某強要買房。
趙某強及趙某賢、秦某不認可周某坤關于借款時孫某雯和趙某強借款的說法,認為周某坤與孫某雯存在親屬關系,具有利害關系,不能排除是向著孫某雯說,周某坤的說法與客觀事實相悖。趙某賢、秦某表示從未向孫某雯表示過要贈送房子給孫某雯和趙某強,當時訂房需要交排號費4萬元,購房成功后直接沖抵房款,其已經將孫某雯墊付的4萬元以現金方式還給了孫某雯,因怕影響家庭關系所以不可能還錢給孫某雯還讓孫某雯給其打借條,S號房屋的所有家具家電都是其出錢購置的。
孫某雯表示其出的4萬元沒有人還給其,結婚時的家具家電都是其購置的,后來部分家電搬至S號房屋繼續使用,其余家具家電是趙某強父母購置的。S號房屋于2017年10月30日交付,趙某強、孫某雯、秦某、趙某賢共同收房后,趙某強、孫某雯共同在S號房屋居住,2019年2月孫某雯搬出S號房屋。趙某賢、秦某表示曾想跟趙某強、孫某雯共同至S號房屋居住,但因秦某母親生病需要照顧,故沒有前往居住。
趙某賢、秦某提交了《房屋買賣業務簽訂文件合訂本》用以證實其2016年8月22日出售朝陽區W號房屋,出售價格為2 495 000元。趙某賢、秦某提交明細顯示2016年3月30日周某坤轉賬給趙某賢50萬元,2016年4月22日楊某轉賬給趙某賢100萬元。2016年5月21日、9月15日、10月20日趙某賢各支付楊某4167元(借款利息),10月19日趙某賢賬戶入賬房款87萬元,2016年10月20日趙某賢賬戶轉給楊某90萬元,2016年11月20日趙某賢賬戶轉給楊某10萬元。
之前民事裁定書顯示孫某雯曾就S號房屋分割問題起訴趙某強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后本院2020年12月3日作出裁定準許孫某雯撤回起訴。
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孫某雯的全部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原告孫某雯主張趙某賢、秦某將S號房屋贈送給孫某雯、趙某強,對此趙某強、趙某賢、秦某均予以否認,孫某雯未提交贈予合同或其他可以證實存在贈予合同關系的證據,房屋亦未登記在孫某雯、趙某強二人名下,故法院對其關于贈予的主張不予采信。
對于孫某雯主張的房款中150萬元系其與趙某強共同向周某坤、楊某的借款,故應屬于孫某雯、趙某強共同出資的意見,因孫某雯未提交充分證據證實與周某坤、楊某形成借款關系的為孫某雯和趙某強,周某坤、楊某的錢款分別打至趙某賢的賬戶內,在趙某賢獲得舊房售房款后由趙某賢分別償還給周某坤和楊某,趙某賢亦支付了楊某相應的借款利息,周某坤雖出庭作證表示其是看在孫某雯的面上借款,但其與孫某雯存在利害關系,僅從其一人證言無法單獨證明其與孫某雯、趙某強已經形成了借款合意,且周某坤認可客觀事實為其將50萬元打至趙某賢賬戶,又是趙某賢對其還款,故孫某雯關于150萬元屬于其與趙某強出資的意見,法院不予采信。
關于孫某雯在簽署購房合同前支付的4萬元,無論屬于定金還是排號費,最終都變為了房款的一部分,趙某賢、秦某稱已將該款還給孫某雯,但僅提交了趙某強的收條一張,孫某雯對此不予認可,趙某賢、秦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從雙方提交的證據可知,S號房屋所有涉及的款項2 693 133.75元中除4萬元之外均由秦某、趙某賢支付,根據規定,屬于婚后趙某強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且產權登記在趙某強名下,該不動產應認定為趙某強一方的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孫某雯自認購置S號房屋是趙某強父母承諾贈予給其和趙某強的,故其支付4萬元時并無支付購房款的意思表示,而更傾向于借貸或贈予行為,孫某雯不能因支付了4萬元而獲得S號房屋的所有權,其可以適當法律關系向適格相對人主張4萬元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