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盈科王雨昕團隊 來源:找法網 更新日期:2023-11-17 10:54 瀏覽量:196
【案情簡介】
李某在某村的苗圃內,未采取相應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將其飼養的5只羅威納犬、2只金毛犬及其朋友的2只羅威納犬散放在該苗圃土溝內,任犬只自由活動。
張某(女童,6周歲)其叔叔張某甲帶至該苗圃土溝內。李某見到后未告知飼養犬只的危險性,也未采取任何防護措施,繼續放任犬只在土溝內活動,后張某被其中三只羅威納犬咬傷頭部、會陰部及下肢。經鑒定,張某的傷情構成重傷二級。
【判決結果】
被告李某犯過失致人重傷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律師解讀】
一、李某是否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
李某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會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后果,雖已預見但輕信可以避免,因而發生其所飼養的犬只傷害他人,致一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案發后,李某自動投案,并能夠如實供述其罪行,認罪態度較好,系自首;且其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取得被害方的諒解,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根據李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決。
從相關司法實踐案例來看,2017年某市的胡某某飼養的兩只烈性犬未套狗鏈將蔣某、文某、唐某、曾某等多人咬傷,法院認定胡某某未盡到看管義務,導致犬只咬傷被害人致重傷二級,其行為危害了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構成了以過失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除過失致人重傷罪以外,犬只傷人還可能涉及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過失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等罪名。構成哪種罪名需要看是否符合以及符合哪個犯罪構成要件。
二、李某是否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條規定,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礙他人生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規定,如飼養烈性犬造成他人損害的,不管是何種原因造成損害,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一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對飼養烈性犬管理不善而發生的損害的責任承擔規制更為嚴苛。
2021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攜帶犬只出戶的,應當按照規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繩等措施,防止犬只傷人、疫病傳播。
飼養動物致他人損害的民事責任承擔,歸責原則為對侵權責任人適用無過錯原則。一旦其飼養的動物造成損害,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對受害人進行民事賠償。除非損害是由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如毆打、挑逗犬只等,則飼養人或管理人可以一定程度地減輕責任甚至免責,飼養人或管理人對被侵權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負有舉證責任。
黑犬傷人時未見其主人,李某作為飼養人未盡到對犬只的拴養、圈養責任,沒有對黑犬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導致張某被咬傷,黑犬在張某及其叔叔毫無預料和防備的情況下突然發起攻擊,張某及其叔叔不存在主動、故意挑逗、激怒黑犬的行為,李某如主張減輕責任或不會獲得支持。如涉事犬只是被李某遺棄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條的規定,李某作為原飼養人仍應當對黑犬傷人一事承擔侵權責任。因此,李某對受傷的張某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是毋庸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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