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堵塞反水,樓上業主要賠償嗎?
作者:王俊穎 更新時間 : 2023-11-17 瀏覽量:33
房主一怒之下,將住在自己樓上的全部住戶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自己的損失,他能獲得賠償嗎?
案例回顧
王某系某小區2樓業主,新房于2022年6月裝修完畢。萬家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化名)為該小區提供物業服務。張某、李某等24名業主均系王某樓上的已收房的業主,與王某二樓樓房廚房共用一根排水管道。
2022年9月某日上午,王某發現房屋廚房地漏反水,屋內多處被水浸泡。為防止損失擴大,王某在業主微信群內發放通知,“一號樓西側單元02戶鄰居們先別在廚房用水了,下水道堵了”,后告知物業公司。
物業公司聯系維修工疏通管道,臨時關閉水閥。經檢查,發現堵塞點位于地下室的管道內,并從堵塞管道清理出建筑垃圾、油污等垃圾,但未能明確堵塞物系何人傾倒。
由于主管道堵塞,導致王某家中廚房管道多次返水,致家中多處被水浸泡,經鑒定王某損失為15000元,對于王某的損失,經社區調解未能達成一致。
王某遂向法院起訴要求物業公司以及樓上所有業主等25名被告賠償王某的經濟損失。
法院另查明,原告王某所屬房屋系空置房,雖裝修但未入住使用,樓上24名業主中,有7名業主均能提交證據證實,涉案事實發生前,未居住使用自己房屋。
那么,針對王某遭受的損失該由誰承擔呢?
群益普法
本案涉及的主要問題是2樓住戶王某因下水道堵塞反水導致房屋受到損害,所有樓上業主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王某與樓上的24名業主系不動產相鄰關系,共同使用同一下水管道,應當共同維護管道暢通,保證公共設施能正常使用。王某的財產損害系由于下水管道堵塞反水造成的。但由于下水道使用人數眾多,堵塞下水管道的雜物來源無法確定,故共同使用該管道的用戶都應承擔責任。
王某的財產發生損害后,物業公司及時雇請專業人員疏通管道,履行了物業服務的相關義務,物業公司在本案中無過錯,不應承擔責任,其自愿承擔5000元的損失,系其對自己民事權利的處置,未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準許。
黃某、李某等7名業主,有證據證明在2022年9月份前均未入住使用所屬房屋,從常理和邏輯上可認定對王某的損失無過錯,故其不應承擔責任,其他17名住戶提供的證據均不能足以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依法應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故法院判決,王某的損失扣減物業公司自愿承擔的部分后由其他責任業主平均分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