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車主作為機動車輛的所有人,在出租、出借機動車輛時,只要盡了嚴格的審查義務,出租給了具有駕駛證且具有一定駕駛機能的人,其主觀上不存在過錯,就不應作為賠償主體承擔責任。租車人實際控制、運行車輛過程中,由于自身的過錯而發生交通事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租車人是實際的侵權人,理應單獨作為民事主體承擔民事責任。
2.當機動車輛存在安全運行瑕疵時,如:機動車主因疏忽大意在出租車輛時未向租車人履行告知義務,而作為租車人也因疏忽大意而未向機動車所有人了解機動車存在的與安全行駛有關的瑕疵時,雙方均存在過錯行為,作為出租機動車輛的所有人應與承租人、借用人作為共同賠償主體,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機動車輛所有人在出租機動車輛時故意不告知或保證機動車無瑕疵,而發生交通事故,應由機動車所有人作為單獨賠償主體承擔全部民事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期限為三年,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找法網提醒您,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試駕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提供試乘服務者承擔責任。但如果試駕人存在過錯的,應當適當減輕提供試乘服務者的賠償責任。提供試乘服務者的賠償責任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其他商業保險或提供試乘服務者進行補充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