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的人失蹤了,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起訴,法院會公告送達缺席判決,取得勝訴判決后可以向法院提供對方財產線索,申請強制執行,凍結拍賣對方名下的車輛、房屋或存款等財產,用來償還所欠債務
如果借錢的人失蹤滿二年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失蹤,繼而要求其財產代管人從其財產中撥付應當償還的債務。
《民法典》第四十條規定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第四十三條規定,財產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產,維護其財產權益;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財產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
3.原告請求被告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
4.原告應當將借條提供給人民法院,并且告知借條的來源,有證人的,還應當提供證人的姓名和住所。
找法網提醒您,借條的訴訟時效一般是三年。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