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流程為:
1.發生交通事故后立即報警;
2.通知保險公司;
3.交警到場進行現場勘驗、調查事故發生經過;
4.需要鑒定檢測時,扣留車輛;
5.在法定期限內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交通事故處理時間一般為十日內。發生交通事故后,交管部門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將事故處理依據作出,由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賠償問題。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有條件的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試行在互聯網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找法網提醒您,交通事故的處理主要有以下五個原則:
1.行為責任原則,如果當事人對某一起交通事故負有責任,則必定因其由行為引起,沒有實施行為的當事人不負事故責任。
2.因果關系原則,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必須認定哪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關于那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系的行為才起作用。
3.路權原則,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4.安全原則,合理避讓原則。交通事故的形態千變萬化,事故原因多種多樣,交通參與者在享受通行權利的同時,如遇他人侵犯己方的合法通行權,必須做到合理避讓,主動承擔維護安全的義務。
5.結果責任原則,行為人的行為雖未造成交通事故的發生,但加重了事故后果,應負事故責任,即結果責任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