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調解時間長短的判斷是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需要鑒定的,鑒定時間不計入調解期限。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調解期限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和醫患雙方可以約定延長調解期限。超過調解期限未達成調解協議的,視為調解不成。
醫療糾紛起訴的訴訟時效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找法網提醒,醫療糾紛處理的原則為:
1.堅持不以醫療事故鑒定為前置的原則,醫療糾紛不同于醫療事故,不以鑒定為前提;
2.醫患雙方地位平等原則,我國民法中規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3.堅持過錯原則,雙方當事人依照其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條
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