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況下,婚姻期間協議一般要滿足法定的條件,這樣寫出來的協議才會有效。
如下:
1.訂立婚姻期間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必須都需要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訂立的婚姻期間協議,必須要表達了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3.訂立的婚姻期間協議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沒有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婚內協議書不必須公證。只要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合意即是有效的。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的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找法網提醒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該協議對夫妻雙方均有約束力,一方想要單獨變更的,可以和對方再次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