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婚之后再離婚的時間并無限制。只要雙方都同意離婚,并簽訂好離婚協議,就可以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或者一方向法院起訴,法院確認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就會判決離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二款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找法網提醒您,復婚以前的離婚協議書寫明:夫妻雙方的姓名、年齡等基本情況;夫妻雙方自愿離婚協商一致的意見;夫妻雙方關于財產和債務的基本情況和協商一致的意見;有子女的,夫妻雙方關于子女撫養權協商一致的意見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辦復婚手續要準備的材料如下:
1.戶口簿或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戶口證明;
2.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或村委會、居委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4.離婚證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或人民法院的離婚調解書或判決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條
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婚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