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一訛人的,被訛方不能妥協,一定要報警處理,同時要保留對方訛人的證據。一般輕微交通事故對方舊傷訛人的話可以申請做鑒定,或者到醫院檢查,協商不下來就可以報警處理,如不是這次的事故引起一般是不需要賠償的。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項目及標準有法定的標準,應結合案情具體計算,并在此基礎上協商賠償數額,如果對方的要求過分,可以讓對方起訴,通過法律手段解決。
事發后如果一方當事人不按規定撤離現場或在現場糾纏,另一方可報警,警方對不肯撤離且造成交通擁堵的當事人,將嚴肅處理。
發生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項目項目包括:
1.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2.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3.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