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竊他人作品的;
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8.未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人、表演者或者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9.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10.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
侵犯著作權的證據收集方法有:
1.自行收集。當事人可以自行收集侵權、損失等方面的證據;
2.委托收集。當事人可以委托律師、第三方機構收集相關證據;
3.申請收集。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職權收集相關證據
找法網提醒您,根據《著作權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在起訴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侵犯著作權訴訟時效是三年,并且自著作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如果超過訴訟時效起訴,且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著作權保護期內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