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材料齊全;
2.主體適格;
3.程序合法,程序包括,提出申請、受理、初步審查、實質審查(僅限發明專利);
4.客體符合規定,即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且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申請發明專利的流程如下:
1.申請:申請人按照規定提交申請材料;
2.受理和繳費: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申請,當事人繳納專利申請費;
3.初審: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后進行初步審查;
4.公布:初步審查后即行公布;
5.實質審查: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申請人的請求進行實質審查;
6.授權登記:審查通過后,授權發給發明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不包括實質審查和提前公布環節。
找法網提醒您,不授予專利權的內容具體如下:
1.科學發現;
2.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3.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4.動物和植物品種;
5.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6.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二者結合作出的起標識作用的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