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房屋被強制拆除時應該去法院起訴房屋征收部門。面對暴力強拆被拆遷人可以向公安報警,同時注意收集相關違法拆遷證據,然后通過申請信息公開收集征收方程序操作中的違法點,進而給征收方施加壓力,爭取時間以獲得談判或訴訟的主動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一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房屋強制拆除的起訴期限是六個月。起訴強拆的訴訟時效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或權益被侵害之日起算,超過二十年起訴強拆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違建被強制拆除程序如下:
1.調查取證,調查現場勘察記錄、調查詢問筆錄;
2.立案告知,向有關人員告知拆除事項;
3.審核決定,有關部門決定是否拆除;
4.強制執行,對違法建筑進行拆除。
找法網提醒您,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