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履行的義務有:
1.按約定繳納出資額;
2.以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3.參與公司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行使表決權等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最少是一人,最多不超過五十個。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最多不能超過五十個人,最少人數沒有限制,只有一個股東也是可以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一個股東出資設立的股東屬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法》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要滿足的條件如下:
1.有公司住所、名稱、符合規定的組織機構;
2.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3.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4.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找法網提醒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蓶|符合法定人數;
?。ǘ┯蟹瞎菊鲁桃幎ǖ娜w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ㄈ┕蓶|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ㄋ模┯泄久Q,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ㄎ澹┯泄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