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房屋拆遷糾紛可以根據以下方式處理:
1.行政裁決。根據國務院發布的管理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
2.行政或司法強制。
行政強制: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決書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拆遷管理部門提請公安部門強制拆遷。
司法強制: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書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之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行政強制或司法強制只能選一種。
3.民事仲裁或民事訴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協議約定的搬遷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先予執行。
1.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行政強制拆申請書;
?。?)裁決調解記錄和裁決書;
?。?)被拆遷人不同意拆遷的理由;
?。?)被拆遷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書;
?。?)被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轉用房權屬證明或者補償資金證明;
?。?)被拆遷人拒絕接收補償金的,應當提交補償資金的提存證明;
?。?)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2.依據強制拆遷決定實施行政強制拆遷,找法網提醒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并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3.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人單位代表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并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
法院一般會在六個月內判決。
《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