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許可證辦理周期為7天。因此在開工之前就可以開始從手準備施工許可證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建設單位應自領取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延期超時的,許可證自動廢止。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并做好維護管理工作。批準開工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6個月的,應重新辦理開工報告批準手續。
依據我國建筑法的規定,申請工程施工許可證的主體是工程的建設單位,建設單位要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
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找法網提醒您,辦理建筑施工許可證需要由建設單位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土地使用權證和建設工程用地許可證、中標通知書、建設工程承包合同、資金證明等材料;然后由該部門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頒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