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房子被強拆了上訴的流程為:向人民法院遞交強拆的證據以及起訴狀,提起行政訴訟。房子被非法強拆當事人有權對征收決定、征收補償決定、限期拆除決定等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由人民法院審查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找法網提醒您,房屋拆遷時,以下情況可以進行強制拆遷:屬于逾期不改正的違章建筑的;已對被征收人給予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房的;被征收人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未按協議期限履行交房義務的;法定期限內不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同時不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
找法網提醒您,房屋強制拆除糾紛的訴訟時效是6個月。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
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