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融資租賃合同終止履行的條件有:
1.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屆滿;
2.出租人和承租人協商一致,提前終止融資租賃合同;
3.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無法履行;
4.合同無效。
找法網提醒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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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融資租賃合同訴訟時效是三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融資租賃合同被認定為無效租賃物可以這樣處理:
1.歸承租人所有,但要賠償出租人的損失
由于承租人的過錯造成合同無效,出租人不要求返還租賃物的,承租人可以不予返還,但應賠償因其過錯給出租人造成的損失。
但是融資租賃合同有約定的,根據約定處理。
2.歸出租人所有
融資租賃合同無約定的,可以協商處理。雙方協商不成的,按規定,租賃物歸出租人所有。
3.歸承租人,并向出租人折價補償
因承租人原因導致合同無效,出租人不要求返還租賃物,或者租賃物正在使用,返還出租人后會顯著降低租賃物價值和效用的,可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承租人折價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