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人新設合并登記所需條件有:
1.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2.合并各方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3.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企業對清償債務提供相應擔保;
4.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
1.相對于收購而言,企業合并不用支付現金或少付現金而主要是通過交換股票的方式進行,主合并方避免了巨大的融資壓力和現金流出,并把由此產生的現金流量投入到合并后企業的重點發展領域,不影響合并后企業的資金周轉和經營。目標公司股東可自動成為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的股東,保證了企業經營的連續性和穩定性,有利于合并后企業的整合和運作。
2.企業合并協議是在合并雙方相互充分協商基礎上達成的自愿聯合,相對于敵意收購而言,操作簡便,避免了敵意收購可能造成兩敗俱傷的風險。
3.對于參與合并的企業股東而言,由于企業合并主要不以現金進行交易,可以享受延遲納稅的稅收優惠待遇。
找法網提醒您,企業法人新設合并登記的流程為:企業備齊文件材料后,由企業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憑有關代理證明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機關受理后發給《登記受理通知書》;領照人憑《登記受理通知書》及身份證到登記機關繳交登記費,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企業注銷通知書》;或者領取《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