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區別如下:
1.合資方式不同,合資企業屬于股權式的合資,合資雙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按各自的出資比例共擔風險、共負盈虧;而合作企業屬于契約式,中外雙方不以投資數額、股權等作為利潤分配的依據,而是通過簽訂合同具體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2.組織形式不同。合資企業必須是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以其擁有的全部財產承擔有限責任;而合作企業可以是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并以其投資或者提供的合用條件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也可以是不具備中國法人資格的企業,依照中國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3.投資回收方式不同。合資企業中有在依法解散時,外國合資者才能收回自己的資本,在合資企業存續期內,外國投資者是不能回自己的資本的;而合作企業中的外國合作者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先行收回投資。
4.經營管理機構不同。合資企業的經營管理機構是董事會及董事會領導下面經營管理機構,董事會是最高權力機構。而合作企業的經營管理機構具有多樣性,可以采取董事會制,也可以采取聯合管理委員會制,還可以采用委托管理制。
5.利潤分配方式不同。合資企業是在毛利民扣除所得稅和按規定提取的基金后,將凈利潤按各方的股權比例進行分配;而合作企業是按合同約定的方式和比例分配利潤,可以采取凈利潤分成,產品分成或產值分成等分配方式。
找法網提醒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設立特征如下:
1.依法登記。
2.實行審批制。合營企業必須由中外兩方共同投資設立。項目必須任政府的審批機關批準。
3.有限責任。合營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形式。
4.共同經營管理。
5.生產經營活動納入國家的特殊規范。如可以從國際市場采購設備、原材料;直接出口自己生產的產品等等。有一定優越性。
6.位于中國境內,為中國法人。
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設立條件:有符合規定的公司名稱、經過審批機關批準的章程、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設施的證明文件、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有符合要求的從業人員、經營范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有健全的財會制度,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設立程序:立項、洽談、簽約、審批、登記、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