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有糾紛不能確權首先應當解決爭議。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的現狀。
1.土地詳查形成的土地權屬協議書、認定書、人民政府下達的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
2.城鎮地籍調查資料;
3.人民政府關于建設用地的批準文件;
4.土地出讓合同;
5.土地利用現狀調查資料;
6.人民政府頒發的房產證明;
7.新中國成立之后雙方簽訂的土地、山林等權屬或界線的協議;
8.危改、安居計劃的聯建房合同和公證書;
9.法院判決:使用土地的事實情況,是占有還是侵占,是善意的還是惡意的,是長期的還是暫時的等。
土地所有權是指所有權人對自己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找法網提醒您,我國的土地所有權包括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
1.國家土地所有權是指國家依法對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屬于國家所有,但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
2.集體土地所有權是指集體經濟組織對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根據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土地所有權;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土地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