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侵權犯罪構成刑事犯罪的可以取保候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ㄒ唬┛赡芘刑幑苤?、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ǘ┛赡芘刑幱衅谕叫桃陨闲塘P,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害性的;
?。ㄈ┗加袊乐丶膊?、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ㄋ模┝b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找法網提醒您,侵犯知識產權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侵犯知識產權罪的對象不僅侵犯了國家知識產權管理制度,也侵犯了知識產權人的權利和經濟利益;
2.侵犯知識產權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違反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管理法規,未經知識產權人許可侵犯知識產權人權利和經濟利益,謀取非法利益,情節嚴重或數額較大,或造成重大損失;
3.侵犯知識產權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4.侵犯知識產權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的,大多數犯罪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
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后一般會在二個月內作出判刑處罰?!缎淌略V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找法網提醒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